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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施行!贵州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了明确规定

天眼新闻 2024-04-13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界定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调查权限及火灾事故适用范围,细化了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和工作程序并明确了防范整改督办和评估工作。


据悉,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铁路、港航、民航、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安全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要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1年内,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处置、问责意见不落实的,对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整理:王帅 喻辉

统筹:晏海艳

编审: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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